张惟越 | 2010年个资保护法令对于共管楼宇有约束力吗?

换句话说,管理费拖欠者并不能向个人资料保护部投诉JMB / MC在公告板上公布他的姓名、单位编号与拖欠的金额,身为管理费拖欠者,并不能对管理处采取任何行动,因为这根本不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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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真事

某个公寓的单位业主因拖欠了接近6个月的管理费,被楼宇经理上榜了管理费拖欠者名单并钉在楼宇的通告板上,而拖欠者,极大可能因面子问题,强烈要求管理处的文书道歉,并表示当事者并没有授权管理处可公布他的名字。如果管理处不即刻递上文书道歉,他将透过2010年马来西亚个人资料保护法令(PDPA)对管理处采取法律行动。

注:拖欠者本身是执业律师

请问:管理处准备并公布拖欠者名单这行为,真的抵触了2010年马来西亚个人资料保护法令了吗?

2010年马来西亚个人资料保护法令是什么?

先科普一下吧,马来西亚上下议院在2010年6月10日正式透过两院三读通过了这法律来规范商业交易中的个人数据,而这法令也在2013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这法令可约束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披露,并要求特定实体注册其处理活动。它还向数据主体授予相关权利,包括访问、纠正、撤消同意和拒绝某些类型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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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令包含了7个个人资料保护原则:

  1.  一般原则(General Principle)

主要是要求任何欲使用个人资料的使用者,需先获得当事者的同意,并受到第40条法令的约束。

  1. 通告与选择原则(Notice & Choice Principle)

要求任何欲使用个人资料的使用者,需先以书面通知当事者,其中包括收集个人资料的类型、目的和来源,以及个人资料的披露、个人资料相关咨询和投诉的渠道、数据主体的权利、个人资料是否会转移出马来西亚、数据主体不提供个人数据产生的后果等。

  1. 披露原则(Disclosure Principle)

在还未经资料当事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个人资料。

  1. 安全原则(Security Principle)

要求资料使用者必须谨慎保护顾客的个人资料,以免被擅自取用、意外取用或披露、更改或销毁。资料控制者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个人资料在数据处理过程中的任何丢失、误用、修改、未经授权或意外的访问或披露、更改或破坏。

  1. 保留原则(Retention Principle)

出于任何目的处理的个人数据,在该目的不再必要时将不得继续被保留。数据控制者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销毁或永久删除此类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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