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可婷、蚊型脚车8死案 争议与反思

沈可婷 x 蚊型脚车案司法路线图反思

4月11日 沈可婷上诉案滚动报道

<strong>2017年2月18日</strong><span data-fontsize="17" style="font-size: 17px;" class="qubely-custom-font"> - 新山内环公路</span>

2017年2月18日 – 新山内环公路

游神结束后,沈可婷开车返回士姑来皇后花园住家,大约在凌晨3时20分与蚊型脚车少年发生车祸
<strong>2017年3月28日</strong><span data-fontsize="17" style="font-size: 17px;" class="qubely-custom-font"> - 新山推事庭</span>

2017年3月28日 – 新山推事庭

沈可婷被控违反《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 – 鲁莽或危险驾驶致死8人
<strong>2019年10月28日</strong><span data-fontsize="17" style="font-size: 17px;" class="qubely-custom-font"> - 新山推事庭</span>

2019年10月28日 – 新山推事庭

沈可婷被判无罪释放
<strong>2019年11月10日</strong><span data-fontsize="17" style="font-size: 17px;" class="qubely-custom-font"> - 新山高庭</span>

2019年11月10日 – 新山高庭

控方依总检察署指示提出上诉,当时的总检察长为汤米汤姆斯
<strong>2021年2月18日</strong><span data-fontsize="17" style="font-size: 17px;" class="qubely-custom-font"> - 新山高庭</span>

2021年2月18日 – 新山高庭

改判沈可婷表罪成立,必须回推事庭自辩,并以1万令吉及担保人保外候审

2021年5月9日至11日 – 新山推事庭

上诉审讯为期3天
<strong>2021年10月10日</strong><span data-fontsize="17" style="font-size: 17px;" class="qubely-custom-font"> - 新山推事庭</span>

2021年10月10日 – 新山推事庭

沈可婷二度被判无罪释放,并可取回驾照

2021年10月12日 – 新山高庭

控方在总检察署指示下再次上诉。时任总检察长为依德鲁斯哈伦。

2022年4月13日 – 新山高庭

沈可婷鲁莽或危险驾驶致死他人罪成,被判坐牢6年,以及罚款6000令吉,服刑完毕后吊销驾照3年。

2022年4月14日 – 布城上诉庭

沈可婷律师法依查通过法庭线上系统,入禀上诉准令及申请暂缓执行刑罚
<strong>2022年4月18日</strong><span data-fontsize="17" style="font-size: 17px;" class="qubely-custom-font"> - 布城上诉庭</span>

2022年4月18日 – 布城上诉庭

沈可婷获得上诉准令,以1万令吉以及1名家人担保保外候审

2022年5月11日 – 布城上诉庭

上诉庭择定,沈可婷上诉申请将于6月28日再次进行案件管理。
沈可婷为何夜归?

沈可婷姐姐表示,事发当晚,沈可婷原本要参加柔佛古庙众神巡游,但因为迷路索性离开,和朋友到别处,并在开着日产(Nissan)Almera轿车送朋友回到彩虹花园後,凌晨回士姑来皇后花园住家途中,发生车祸。

这场车祸,共发生两次碰撞?

国家道路安全局(MIROS)认为,这场车祸共有2次碰撞,也因为2次碰撞点不同,而出现2个可能的车速。

根据判词第37页,MIROS表示,沈可婷的车子第一次撞到的是一辆或更多,也就是一小群蚊型脚车;至於第二次的撞击,是一大群蚊型脚车。

照片可见沈可婷车子翻覆,安全气囊(Airbag)弹出,代表车速很快?

根据判词第26页, 查案官表示,车子是被现场的公众翻覆的,因为车子下有一名尸体。他说,自己是在案发现场从公众得知此事。他进行调查时,也从网上疯传的照片中看到,一名尸体被压在车子前方轮胎下面。

另外,判词第37页写道,安全气囊弹出,与开快车没有关系。

MIROS认为,安全气囊是在沈可婷第二次撞到蚊型脚车後才弹出的,第一次撞击时就弹出并不合理,因为当时撞到的是一辆或更多的小群蚊型轿车;而第二次撞到的是一大群蚊型脚车,才会对汽车造成更大的损坏,导致安全气囊弹出。

MIROS车祸重建组组长表示,安全气囊弹出取决於撞击速度,而不是车速。

因此,法庭认为,沈可婷轿车安全气囊弹出不是因为她开快车,而是因为轿车前方与大批脚车群发生碰撞。

另外,同样在判词第37页总结,从沈可婷轿车的损坏程度看来,并不是开快车所导致的。

判词第35页写道,轿车只是车身受损,而不是车体及汽车底盘。

电脑验车中心(Puspakom)报告指出,轿车的损坏可能是与大约30辆聚集的脚车发生碰撞所致,其他外在因素还包括轿车被公众翻覆丶轿车由警方监管时进行了拖车。

轿车前方丶右侧和左侧损坏可能是因为愤怒及不满的公众对轿车发泄,车速太快导致轿车损坏的因素是不合理的。

案发时,飙脚车少年是否有逆行驾驶?

根据判词第17页,2名死者的蚊型脚车前叉(Batang Fork)断裂,前轮胎也已经脱落。根据蚊型脚车的损坏程度,法庭认为,至少这两名死者在车祸时逆行驾驶,是合理的。

推事指查案官对沈可婷设下“完美司机”的超高标准,这是怎么回事?

在判词第40页,法庭认为查案官对被告设下了成为“完美司机”的非常高标准,被告以低於50公里时速行驶在上坡路的左边车道,并在凌晨3时,於山坡後方的同一个车道与大批蚊型脚车发生碰撞,是难以预料的情况,更何况蚊型脚车群并没有给予任何形式的警告讯号。

法庭表示,被告的轿车情况良好,也装置了保护司机安全的系统,法庭没有看到任何证明被告在不谨慎丶没有在她行驶的合法车道给予应有的注意力的事实,更何况对於为自己和被告构成危险的蚊型脚车群,当下无法有合理的考量。

法庭也引述了GOVINA RAJU V. LAWS [1996] 1 MLJ 188案,法官拉惹阿兹兰沙在裁决时指出:“我的想法是,当原告对被告的错误所构成的危险,感到不知所措或激动时,如果他在所处的情况下,做出了合理情况内可预期的判断和控制来尝试避开车祸,那就已经足够。”

“在痛苦之中所做的丶没有做到的,都不能被看作疏忽,这并不公平。”

记者重返案发路段:新山内环公路

根据判词第19页,MIROS报告指出,事发路段前时速50公里的告示牌,被油站牌(Papan Tanda)挡住了,法庭认为,应该要在时速告示牌后画下减速黄线(Speed Breaker),提醒民众时速已经改变。

由於路段拥有3个车道,但50公里时速的告示牌被置放在油站牌后方,因此法庭认为,执法单位应该改善这一点。

根据判词第19页,公共工程部工程师向法庭证实,事发的联邦公路只有路牌,并没有学校告示牌,没有让路人通行的“停车”牌,也没有斑马线或像巴士站这样的公共设施。

因此,法庭认为,在工程师形容的道路状况下,被告沈可婷无法预测到前方,也就是事发路段会有脚车群的紧急情况是合理的。

事发路段的时速限制会从整条公路的70公里降低至50公里,是因为那条路段有下坡且转弯,这将阻挡公路使用者的视线

公共工程部工程师

我和团队晚上开车行驶到案发现场,发现在上坡时,司机视线是被阻挡的,也看不到山坡后方,直到行驶到案发路段山坡高峰时,才能够看得到

国家道路安全局(MIROS)车祸重建组组长

根据MIROS报告的图表,案发路段的山坡到达山顶前,坡度呈2.9度;法庭认为,图表也显示了,车子在靠近车祸地点时,能见距离是有限的。

MIROS报告写道,司机的能见距离被坡度挡住了,因此法庭得知,上坡路明显限制了被告在凌晨3时,看见人在山坡後方蚊型脚车群的能见距离。

查案官也表示,尽管分岔路石墙的灯柱对照明有帮助,车祸现场有大树,路口旁又是穆斯林坟场,因此灯光昏暗。

另外,最早抵达车祸现场的警察说,位於最右边车道的其中一个灯柱当晚故障。

法庭认为,这样的道路状况也导致了被告对山坡後方的能见距离受到限制,而MIROS在事发後2天,也就是2017年2月20日开车回到现场也发现,在碰撞点之前的路段无法清楚看见脚车群。

再加上,蚊型脚车前方和後方皆没有车灯,令被告或其他公路使用者可以意识到前方有危险,更何况当时是凌晨3时。

因此,法庭更倾向於认为上坡及下坡路,可以阻挡公路使用者的视线。

推事庭和高庭采用的车速不同

查官无法确定,沈可婷轿车与蚊型脚车少年撞上的确切地点究竟在哪里。

因此,推事总结,查案官没有收集足够的供词,确认这场车祸的第一个碰撞点(判词第25页)。

不过,国家道路安全局(MIROS)所做的科研报告显示,他们重回案发现场,以及从现场照片中推断,有2个可能的碰撞点(判词第35页):

第一个可能碰撞点:时速74.86公里

第二个可能碰撞点:时速44.53公里

由於出现2个可能的车速,而刑事案的原则是必须排除所有合理怀疑,一旦有疑点,疑点利益将归於被告。

以车速为例,由於车速出现疑点,因此法庭只能采用最低车速,而推事庭的做法正是如此;不过,高庭采用时速却是超过50公里,意味着沈可婷超速。

控方无法证明沈可婷是司机

根据推事首次判沈可婷无罪释放的判词,推事指查案官的报告做得不完整(判词第8页),甚至连司机是不是沈可婷,都没有在调查期间进行确认(判词第5页),仅以沈可婷的报案纸,总结沈可婷就是肇事司机。

推事说,第二名抵达案发现场的警察指出,他只看到一名华裔男子及一名华裔女子在车外(判词第5页),而第10名目击证人被盘问时表示,司机并不在翻覆的轿车内,他只看到一男一女人在车外。

这些供词也引发了究竟谁才是司机的疑问,而2名查案官没有进行完整及公正的调查来厘清这些疑点(判词第9页)。

因此推事当时总结,控方无法证明被告沈可婷表罪成立。

不过,2022年高庭法官阿布巴卡宣判沈可婷罪名成立时指出,司机身份的问题,在高庭(2021年2月18日)批准控方上诉,且判沈可婷表罪成立时,就已经针对这些疑点做了决定。

没玩手机、没超速,是否符合鲁莽/危险驾驶定义?

根据沈可婷被控的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

任何人在路上鲁莽驾驶丶或在危险的速度下丶或在考量到所有情况(包括道路性质丶状况和大小;当时或可预料到的车流量)后以对公众构成危险的方式驾驶,并致死任何人,就会被视为有罪。

推事首次判沈可婷无罪时,是基於以下几点作出决定:
· 开车时没使用手机
· 有绑安全带
· 没有超速
· 开车时没有受到毒品或酒精影响

因此,推事认为沈可婷驾驶时是有警觉性的,驾驶技术也适当(判词第39页),而查案官的调查结果显示,沈可婷在事发前,并没有尝试换车道丶超车及驶入反方向车道,事发前及事发后,都没有逆向行驶;也没有供词显示,沈可婷在事发前正在飙车或车子失控(判词第10页)。

推事总结,控方无法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沈可婷在注意到所有路况(包括道路性质丶状况和大小)下鲁莽或危险驾驶,对道路使用者构成危险,表罪成立。

当时,推事表示,必须明白的是,第41条文不是以多少人命被牺牲为准,而是被告的驾驶方式是否鲁莽或危险(判词第40页);并引述2009年GUNASEGARAN SINGARAVELU V. PP案,联邦法院法官扎瓦威沙烈裁决时所说的话:

“针对被告的控状重点在於危险或鲁莽驾驶,致命不一定代表驾驶是鲁莽或危险的,只有在证明是鲁莽或驾驶驾驶,才能被判有罪。”

5次指推事判断错误,高庭改判沈可婷有罪

在高庭宣判沈可婷有罪的3页简短判词中,法官阿布巴卡说了“法庭在审讯时犯错”,多达5次。

他所指的法庭是推事庭,也就是高庭宣判沈可婷表罪成立后须回到推事庭自辩,推事庭又二度宣判沈可婷无罪释放的审讯。

高庭法官阿布巴卡认为,推事判断错误的5个部分是:

判断错误  一在沈可婷自辩后,推事在进行裁决时,重新考量了司机身份是不是沈可婷丶是否接纳沈可婷报案纸为证据,以及无人辨识其中一名死者的3个疑点;并指在高庭判沈可婷表罪成立时,意味着罪名的关键点已经获得证明。

判断错误  二沈可婷在没有宣誓下自辩时,指自己在事发路段没有看见骑脚车的少年群,并声称有其他交通工具对死者“撞后逃”。

这些说词在此前控方传召证人丶案件审讯时没有被提出来,因此高庭认为这只是沈可婷“一味的否认”(Penafian semata-mata)和“事后经过思量(Selepas berfikir)”的说法。

判断错误  三针对控方指控沈可婷在有拐弯及山坡道路上危险驾驶,沈可婷自辩时无法提出有力疑点,推事庭审讯时并没有考量到这一点。

判断错误  四沈可婷指自己不知道案发当晚有骑蚊型脚车活动,作为自己危险驾驶导致受害者牺牲性命的藉口,推事庭接受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高庭法官表示,沈可婷在凌晨3时20分驾驶,更应该小心行驶及对路况光线不足时有所警觉,不应该加速驾驶进而导致这起车祸;加上道路前方能见距离有限,被告以超过该路段50公里的时速限制下行驶并抵达事发现场前,应该意识前方有发生风险可能性。

判断错误  五基於上述4点,高庭认为,推事庭接受沈可婷的无宣誓自辩是错误的,并认为沈可婷在自辩过程中无法挑出合理疑点;反之,控方排除合理疑点,证明了罪名的关键点。

沈可婷无宣誓供词,才无罪变有罪?

曾处理刑事案件的执业律师颜炳寿表示,沈可婷在自辩时选择不再重新传召证人,提呈新物证,并且进行了无宣誓证词,很多人都觉得这样可能对她不利,甚至有人指责她的律师办事不力等,这就产生了一些疑点。

不过,他认为,尽管沈可婷选择进行无宣誓供词,这不是“世界末日”,因为法庭还是要考虑沈可婷的供词是否跟控方的人证丶物证相符合,还是纯粹否认。

“她不是这样讲话的。也看得出,沈可婷会给这样的供词 ,是经过律师很好的劝告,不要浪费太多的唇舌,不要讲太多,把该说的话说完就好了。”

执业律师 颜炳寿

最终,推事分析了她之前所有的证词丶人证,物证,综合了再重新看过整个案件后,依然认为存在太多疑点,控方没有完成举证责任,最终二度宣判沈可婷无罪释放。 无论如何,颜炳寿多次强调,一切还需要等待高庭公布判沈可婷有罪的完整判词。

叛逆少年心理状态

青春期少年的明知故犯心态,与人类神经生物学模型(Neurobiological Model)有关。

社会情绪系统(Socio-emotional System)对奖励和情感刺激无意识迅速反应,14岁起成熟发展

认知控制系统(Cognitive Control System)规划、抵制诱惑、衡量风险回报以及自我调节,25岁才完成发展

加上同伴影响,当周围朋友都从事风险行为,为了得到认同,青少年也会跟着参与。

说教为何无用

13至15岁青少年,少主动谘询更多讯息来评估状况。

王淑贤点出,反危险行为的宣导资讯往往以成人角度设计,然而青少年的想法确实和成人不同,资讯甚至可能带来反效果。

她建议,透过介入治疗(Intervention),可让少年透过虚拟实境(VR)来体验冒险行为的后果,可能更有效。

飙脚车是社会问题

父母管教 · 亚洲父母多属独裁型,青春叛逆期的孩子自我意识增强,会迫切希望摆脱父母的监护,“训导”容易引起反感,觉得“你不了解我”。

城市少年 · 资源丰富,寻求刺激可花钱到极限运动场所,在安全的环境下体验。

郊外丶甘榜少年或低收入群体 · 资源丶选择有限,街道变成游乐场,自行改装脚车带来的成就感更大。

为何蚊型脚车如此神速、危险?

乍看之下,“蚊型脚车”无异于一般的BMX小轮车。细看之下,从车架、握把、手把竖管(stem)、座垫、脚踏到轮胎,更像是左拼右凑的一辆“变形自行车”。照明灯、刹车器、反光板等安全装置不见踪影,处处危机四伏。

“蚊型脚车“不是脚车,只要遇上一丁点冲击,随时会”完蛋“。它属于改装车,市面上买不到现成的。所以大部分骑士会改装旧的自行车或儿童自行车,逐一将不要的零件移除

脚车店业者 黄同权

黄同权指,“蚊型脚车”之所以危险,是因为骑士擅自改装自行车,且不符合安全规格

Cycle Hub创办人黄同权分享,一般而言,自行车骑士追求的是骑行速度的刺激感。影响自行车速度的关键因素,就是自行车本身的重量。“无疑自行车越轻盈就能骑得越快,不过前提是必须符合安全规格。由于专业自行车品牌都会进行大量的研究,让自行车变得更轻更快速的同时,也能确保符合安全规格。”

国际自行车联盟(International Cycling Union)从21世纪开始对职业自行车赛场上的公路车重量限重6.8公斤,赛事中使用的公路、赛道和计时赛自行车,不得低于6.8公斤门槛。目的正是为了防止车手们为追求超轻自行车而忽略了安全性。

不过对“蚊型脚车”的骑士而言,相对符合安全规格与否,他们更在意的是自行车的速度。“为了让自行车尽可能保持轻盈,改装过程中骑乘者会将车头调低、缩短握把、移除刹车器、脚踏、照明灯、反光板、使用塑料轮圈(rim)、更换自行车牙盘等。剩余的只有自行车的基础零件,如车架和车胎。”

黄同权直言,市售的自行车已经通过严格的安全测试,任何一个零件,甚至是不起眼的螺丝,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就如原本应有四颗螺丝的变速器,被拆除两颗后,能承受的速度肯定不同。 

Cycle Hub首席机械师陈信捷为了此次采访,特意从万挠的某个甘榜找来了一部“蚊型脚车”。这辆被现年16岁车主弃之一旁的“蚊型脚车”,不仅外观略显破旧,其车胎也已泄气。矮小的车型若换做成年人骑乘,着实略显突兀。

粗略估计,从车架、手把、脚踏、手把竖管到车胎,一辆“蚊型脚车”的改装成本介于400至500令吉之间。对这一代的青少年或儿童而言,数百令吉的改装费,其实不算太贵。

脚车机械师 陈信捷

前青体部长赛沙迪在任期时表示,应对备受争议的“蚊型脚车”,执法和引导应该双管齐下。他认为,与其为“蚊型脚车”提供空间,不如安排专家进行培训,或能培养代表国家出赛的车手,同时也能确保他们不在公路上飙车。

对于赛沙迪的建议,曾是国家自行车队队员的陈信捷认为,只要有足够的资金与行动力,没有东西是不可行的。

不过因为“蚊型脚车”毫无安全性可言,他一再强调,就算有赛场竞赛,基本的安全措施依然不可少,如使用适合在越野赛道上骑行的碟刹(disc brake)自行车、身着完整的防护装备,例如合适的骑行服、头盔、护肘、护膝等。

专题报道
文字内容:大柔佛社区报团队、庄敏
视频:百格团队
网页制作:陈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