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昱龙|钱驴是网络诈骗案的受害者?

以我浅见,政府应集合各大领域,成立一个专案联盟,从各方面审核及检讨我国的法律与执法,以便制定一套与时并进且更完善的新电子金融及财务监管法令。

早前10个本地男子出租银行户头及银行卡予诈骗集团,涉及一宗730万令吉的“澳门骗局”诈骗案。这10人的户头被发现存入不同数额的现款,却无法解释存款来历而抵触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29(1)条文(拥有来历不明之物)被提控上庭,10人皆认罪,每人被判处罚款1000令吉。

这10个钱驴算得上是幸运的了,若在刑事法典第420(欺诈)条文下或多项条文同时被控,一旦证实银行户头作为犯罪集团的工具,户头拥有者可被判处1年至10年监禁和鞭笞,并可另加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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