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惟越 | 面对共管楼宇缺陷,该如何做?

马来西亚许多买房新手很多时候搞不清楚共管楼宇的缺陷,其实因律法角度的不同,这部分分别由两份不同的律法管辖。

楼宇的缺陷大体上可做两大分类:

  1. 个别单位的缺陷:
  2. 共有资产的缺陷。

而管制的律法则是 :

  1. 第118法令,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及执照)法令;与
  2. 第747法令,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

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及执照)法令,Schedule H里第28和第30条文分别的指明了“共有设备竣工的期限”和“缺陷责任期”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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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这文章,能理清大家对缺陷责任追讨的对象,并快速向对的单位沟通处理所发生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