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惟越 | 管理费是责任分配

大家的盲点就是误把管理费理解成了服务费,因共管楼宇的维修保养工作非常服务导向,故经常以拒绝缴费的实际行动来”教训“管理者。

大众对于共管楼宇管理费的认知有盲点,进而导致纠纷不断。

管理者经常收到这句话: “I am not satisfied with your service , i am not going to pay until you have shown us your results”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表示,消费者不会对不满意的服务支付费用,想要收费请优先把服务做到位。

如果我们单纯从消费者的角度去探讨,以上的立场是合情合理的基本要求,因没人愿意为不到位的服务妥协并买单。

只不过,如果购买共管楼宇单位的卖家,如果你细心阅读签署的买卖合约,或者翻阅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你将发现原来,共管楼宇每月收取的管理费不属于营利收入,它其实是非营利操作下每位业主按照购买单位面积大小支付的责任份额 “contribution”.

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5条第1项和第52条第1项 ,共同表示业主有责任根据分配的份额单位(share units)决定该支付的管理费数额。

律法原文如下:

Section 25. Parcel owners to pay Charges, and contribution to sinking fund, to the joint management body. 

Section 52, Proprietor to pay Charges and contribution to sinking fund. 

而,每位业主需要承担的管理费份额,是来自管理该分成地契产业内的共同财产(common property)所需的年度支出,除以每个个别单位的份额单位(share units)。

阅读到这里,你应该可以分辨管理费“Maintenance Charge”与服务费“Service Charge”那细微的差别了吧。

提醒大家,

管理费是业主支付了个别单位的责任份额,才有钱去做该做的事,而服务费事则是消费者享受了服务后,才收取的营业收入。

*全文/视频仅开放予VIP付费会员浏览
已是 VIP
 
普通会员
member login packagemember login package
*全文/视频仅开放予VIP付费会员浏览
已是 VIP
 
普通会员
member login packagemember login pack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