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惟越 | 物管纠纷没赢家,左邻右里难共处

笔者与大会司仪翻出律法第21条规,第2附属条规让官员确定,却换来官员表示,无所谓,让拖欠者投票,并允许拖欠者在年会后7日内付清欠款即可。

笔者在2022年5月份见证了一场年会闹剧,一栋落座在巴生的(下铺上居)的4层楼店屋 (Shop Apartment)举办了一场因新冠疫情而耽搁许久的年度大会,却因2013年分层地契管理法令的律法需求要确定法定投票人(Quorum of Meeting)僵持了大约1小时。

按照2013年分层地契管理法令,第2附属中,第21条规第2附属条规-业主的投票权:

21.(2) 如果在会议召开之日前七天,该单位业主有拖欠全部或部分应支付给管理机构的公摊份额,或该单位的储备金,则无权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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