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骡捉不完(下) | 警官:只借出银行户头 未直接涉案 钱骡惩处轻
一名教师身陷澳门骗局,被诈骗730万令吉的轰动案件,虽然逮捕到10名钱骡,并且在本月10日控上安邦法庭,然而他们只被判罚款1000令吉了事,虽然高达数百万令吉经由他们的银行账户被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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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报导:本报专案小组
钱骡虽然只是借出银行户头,却是诈骗案最大的帮凶,如果没有他们提供户头,不法分子不可能轻易地把巨额存款转走,更令受害者气愤的是,纵然警方最后逮捕到涉案的钱骡,并将他们提控上庭,但这些钱骡很可能只是被罚款1000令吉。
730万骗案仅罚1000
一名教师身陷澳门骗局,被诈骗730万令吉的轰动案件,虽然逮捕到10名钱骡,并且在本月10日控上安邦法庭,然而他们只被判罚款1000令吉了事,虽然高达数百万令吉经由他们的银行账户被转走。
此新闻报道引起民众热议,参与多起调查钱骡账户和不法集团的武吉阿曼商业罪案调查部警官庄警长向《星洲日报》指出,警方在调查钱骡案件时处于非常难为的情况,警方好不容易逮捕到钱骡,完成搜证及调查报告,但最终提控什么罪名,是由副检察司定夺。
认为钱骡属同谋
他指出,从警方的角度来看,钱骡属于诈骗案同谋,若没有他们提供银行账户,诈骗集团无法轻易行骗,因为骗子不可能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来行骗。
“但按照我国现有的法令,由于大部分钱骡并未直接涉及骗案,警方也无法建议副检察司援引刑事法典第420(欺骗)条文提控钱骡。”
他说,一些被捕的钱骡,可能有高达数十万令吉的诈骗款项流经他们的银行账户,但他们被提控后,可能只是罚款1000至3000令吉。
“若没有源源不绝的钱骡账户,相信国内的诈骗案会减少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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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健南:钱骡依罪名判刑 “法令阐明可控欺诈”
执业律师吴健南认为,并非法官轻判,关键在于总检察署选择以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MINOR OFFENCES ACT 1955)来立案,而在有关条文下,最高罚款额就只是1000令吉。
他认为,钱骡应该为借出户头的行为付出更大的法律代价,而不只是以1000令吉罚款来“小惩”,惩罚和罪状太轻不但无法起到吓阻作用,甚至可能会让犯罪集团和“钱驴”认为刑罚不过是“小菜一碟”,继续肆无忌惮的活动。
依提控罪名判刑
他说,站在法律角度,刑罚理应和涉案人犯下的罪行对称,法官在这件事情上是很被动的,因为法官只能根据总检察署提出的控状来决定罪名成立与否,以及根据有关条文列明的刑罚来判刑。
“其实在刑事法典里,有一些相关条文的刑罚更重,例如根据刑事法典第424条文,钱骡可被提控不诚实或欺诈转移或隐瞒财产,一旦罪成,可被判刑不超过5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和微型罪案法令相比,这项提控会更合适。”
指应控更重罪状 “刮刮乐”时代已掀议
吴健南指出,罪状与罪行不对称的问题,不是最近才发生的事,早在“刮刮乐”盛行的年代就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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